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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师范大学国家级重大、重点科研项目经费配套管理办法
阅读次数:0  上传时间:2016-09-30


  
      为激励我校教师积极承担国家级重大、重点科研任务,提升学校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推动我校科研事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为建设高水平大学奠定坚实的基础,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凡以河北师范大学作为第一责任单位申请立项的国家级重大、重点科研项目,学校给予经费配套支持。
      第二条 学校只对项目资助总经费中的直接费用进行配套,同时不包含外拨经费部分。具体比例为国家级重大项目按照1:1配套,国家级重点项目按照1:0.5配套。

第三条 国家级重大、重点项目包括: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技术创新引导专项、基地和人才专项、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国家工程主体类项目等重大、重点及同级别项目。

第四条 配套依据均以立项管理单位下发的正式立项通知书为准。

第五条 管理部门批准立项的国家级重大项目子课题按照国家级重点项目配套。须持有管理单位正式批文等手续,同时资助经费必须到学校财务账户。

第六条 配套经费实行在科技处、社会科学处监管下的项目负责人制,负责人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直接责任。

第七条 配套经费纳入学校经费预算,分年度配套,同时不得外拨。学校根据负责人提交的经费使用计划,经所在单位审核,科技处和社会科学处复审后报经财务处进行配套。

第八条 负责人研究周期内调离学校,立即终止并收回配套经费。

第九条 无故未能完结的项目,学校将追回已拨剩余配套经费。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由科技处、社会科学处负责解释。

 

                                                                                                                     2016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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