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文件精神,以上项目2年内(自验收结项下达后次年的1月1日起计算)务充分利用结余资金进行后续研究,截至2023年1月1日仍有剩余的,将按原渠道退回全国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办公室,统筹用于资助项目研究。
冀公网安备 1301080200063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