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社科处工作性质和实际运行情况,为进一步加强规范和管理,使公章使用制度化和规范化,确保公章使用安全、正确,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公章由办公室负责专管,须确保公章的正常使用。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动用; 第二条 专管人员不得擅自将公章交由他人管理,严禁将公章带出单位。遇特殊情况时,须经负责人同意后指定专人代管。 第三条 使用公章坚持“先批准、后用章”原则; 第四条 建立公章使用登记制度,各业务岗位工作人员为公章使用承办人,承办人须认真核实需要盖章材料,如实填写“公章使用流程单”,经负责人签字后方可使用; 第五条 如遇负责人无法签字的情况,在经负责人同意后,可先使用公章,事后由承办人补办签字手续; 第六条 负责人手章的使用,须报负责人同意; 第七条 盖章位置要准确、恰当,严禁在空白介绍信、空白便函、空白证件、空白职称材料、空白申报材料等上用章; 第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试行,由社科处负责解释。 社会科学处 2012年10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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