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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师范大学学术道德规范2018版 (2018年6月修订)
阅读次数:0  上传时间:2019-05-06

                                   

第一条  为维护学术道德,规范学术行为,倡导创新文化,弘扬科学精神,培育建设良好的学术环境,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和教育部《关于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进一步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意见》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范围
   1、河北师范大学所有从事学术活动的教师、研究人员和职员。
   2、河北师范大学在册博士、硕士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等。
   3、以河北师范大学名义从事科学研究的其他人员,包括河北师范大学的访问学者、进修教师、特聘教授和兼职人员等。
  第三条  加强科研诚信建设,提倡严谨治学,反对急功近利。学术评价中注重标志性成果质量、贡献、影响,推行代表作评价制度,不把论文、专利、荣誉性头衔、承担项目、获奖等情况作为限制性条件,防止简单量化、重数量轻质量、“一刀切”等倾向;在学术活动中,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有关加强科研诚信建设、教育部有关加强学术道德建设文件精神的有关规定,确实遵守如下学术道德规范:
   1、在科学研究中,科研人员要恪守科学道德准则,遵守科研活动规范,践行科研诚信要求,应认真检索相关文献,了解相关研究成果,承认并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在使用和介绍他人的学术成果时,应如实说明;引用或转引他人成果,应注明出处。
   2、承担科学研究项目,应遵守协议、认真执行任务合同。项目负责人和参加人须是项目实际研究人员、指导人员、实验等辅助人员,项目负责人对项目进程及结果承担责任。
   3、发表、发布学术成果,应通过正常渠道,如学术会议,经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批准的学术期刊(或被SCI、SSCI、A&HCI、EI等收录的国际学术刊物)出版社,政府主管部门组织的鉴定验收等。
   4、应保密的科研成果,在发表和使用时,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5、学术成果署名应实事求是。合作成果按对科研成果所作贡献大小的顺序署名(有署名惯例或约定的除外)。任何合作成果在发表前,要经所有署名人审阅,责任作者要对学术成果负完全责任,署名人对本人完成部分负责任。
  6、项目(课题)负责人、研究生导师等要充分发挥言传身教作用,加强对项目(课题)成员、学生的科研诚信管理,对论文等科研成果的署名、研究数据真实性、实验可重复性等进行诚信审核和学术把关。
7、我校被聘请或参与评审专家、咨询专家、评估专家、评估人员、经费审计人员等要忠于职守,践行科研诚信、坚守职业道德,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和办法,实事求是,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学术评价工作。
   第四条  下列行为被认为违反学术道德规范
   1、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及学校相关规定。
   2、 抄袭他人已发表或未发表的成果,或者剽窃他人的学术观点、学术思想。
   3、未经严格论证而捏造学术结论,篡改他人研究成果、实验数据或引用的资料。
   4、在各种材料的填报中,不如实填写学术经历、学术成果,涂改或伪造专家鉴定意见、成果奖励证书、项目合同(协议)及其他证明材料,或未经他人同意,使用他人姓名、学术成果。
   5、在未参与实质研究的学术成果上署名;通过不正当手段,偷换署名或改动署名顺序;未经合作者同意,以个人名义发表合作研究成果。
   6、购买、代写、代投论文,虚构同行评议专家及评议意见;违反论文署名规范,擅自标注或虚假标注获得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等资助;弄虚作假,骗取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科研经费以及奖励、荣誉等。
   7、在不同刊物上重复发表同一研究成果或内容无实质差别的成果。
   8、滥用学术权力,利用职务便利或学术地位、学术评议评审权力,为个人或单位谋取不当利益。因利益冲突或人情关系做不符实际的评价。
   9、评审专家、科研管理人员私自泄露可能对学术评价的公正性造成不良影响的评审信息。
   10、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第五条  在国家有关部门列入黑名单的期刊上发表的论文,我校各类评审评价中不予认可。
  第六条  对违犯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要坚持零容忍,强化责任追究,对严重违背学术道德规范,破坏科研诚信的行为依法依规终身追责,实行“一票否决”。具体惩处情况如下:
   1、对责任人给予科研诚信诫勉谈话。
   2、撤销已获资助项目或终止项目合同,追回科研项目经费。
   3、撤销获得的奖励、荣誉称号,追回奖金。
   4、依法开除学籍,撤销学位、教师资格,收回医师执业证书等。
   5、一定期限直至终身取消晋升职务职称、申报科研计划项目、担任评审评估专家、被提名为院士候选人等资格。
   6、依法依规解除劳动合同、聘用合同。
   7、终身禁止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等处罚,以及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或列入观察名单等其他处理。
   8、严重违背学术道德规范要求责任人属于公职人员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9、 属于党员的,依纪依规给予党纪处分。
   10、涉嫌存在诈骗、贪污科研经费等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移交监察、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条  对侵犯他人或单位权益者,学校在给予处分的同时,将责令其向有关个人或单位书面道歉。
   第八条  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负责学校学术道德建设。办公室挂靠社会科学处、科技处,具体负责受理学术不端行为及学术纠纷的投诉。
   第九条  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办公室接到投诉后,在一周内通知被投诉人,并向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汇报。由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听取被投诉人申辩,决定是否对该举报立案。
   第十条  投诉一经立案,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即对投诉事实进行调查和认定,并将调查情况和认定结果向校学术委员会提交书面报告,由校学术委员会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并提交校长办公会。由校长办公会对被投诉人做出最终的处理决定并通报全校。处理决定记入被投诉人档案。
   第十一条  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及其办公室成员如被投诉,或与被投诉人有近亲属关系,或有特殊利害关系,应主动回避;投诉人如有充分理由证明上述成员不宜参与调查,经学术委员会主任批准,可要求相关人员回避。
   第十二条  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在受理投诉过程中,应采取适当措施,保护投诉人和证人。在校长办公会做出最终处理决定之前,一切程序和资料均在保密范围内。
   第十三条  学校将严肃查处故意诬告、打击报复等行为,情节严重者,将诉诸法律。
   第十四条  本规范由河北师范大学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河北师范大学学术道德规范》(校科字[2016]6号)自行废止。


 结项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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